近日,隨著長春數據交易中心正式啟動運營,長春市人民政府為培育壯大本市場數據要素市場,規范數據交易行為,推動數字經濟發展,制定了《長春市數據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長春數據交易中心內進行的數據交易行為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辦法》由總則、數據交易場所、數據交易主體、數據交易標的、數據交易行為、數據交易安全、管理與監督和附則8章組成,共40條辦法規定。

  《辦法》指出,依托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建的數據交易中心將承擔相關服務保障職能;依托國資平臺成立的運營企業,將承擔相關運營職能,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辦法》支持將社會需求較大且可公開授權運營的公共數據統一納入數據交易中心,在符合安全監管條件下進行流通交易。

  《辦法》鼓勵財政資金保障運行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采購非公共數據產品、數據服務和數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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